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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4
发布者:离婚财产律师 点击: 次
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 有几种特殊情况,需要注意:
(一)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,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
本条规定需要注意的是“婚后购买”,如果是婚前购买,婚后再过户到子女名下的则不适用此条。
(二)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不能达成协议的,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
本条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1、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。
2、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。
3、在银行贷款。上述行为必须是一人所为,且不动产登记在该人名下,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不适用此条。
(三)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,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,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,法院不予支持。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,可以作为债权处理。
本条规定需要注意房屋的产权并不是属于出资的夫妻双方。没有登记在自己父母名下的出资一方享有的是债权,即可以要求分割债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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